妨害風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6年度,156號
CYDM,106,嘉簡,156,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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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偵字第4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郁惠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潤滑油壹盒,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黃郁惠擔任址設嘉義市○區○○里○○街000號1樓「尹君理 髮廳」(下稱系爭理髮廳)之負責人,並自民國105年4月間僱 用成趙英為其店內之服務小姐。詎黃郁惠竟基於意圖使女子 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於105年6月28 日至29日間,在上址系爭理髮廳內2樓房間,容留服務小姐 與男客從事俗稱「半套」之性交易(即女子以手撫摸、按摩 男客之生殖器至射精),消費方式為按摩每次(1小時)收費新 臺幣(下同)500元,由服務小姐獨得其中350元,黃郁惠則抽 取150元,系爭理髮廳以此提供性服務之方式招徠男客,據 以營利。嗣於105年6月29日18時許,男客楊金城進入系爭理 髮廳內,由黃郁惠於櫃檯接待,並由成趙英帶楊金城至系爭 理髮廳2樓房間內等候,成趙英隨後進入該房間,即為楊金 城以上述方式從事性交易,直至楊金城射精為止。於同日18 時45分許,成趙英正為楊金城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中、楊金 城尚未支付任何費用前,即經警至上開房間內臨檢,因而當 場查獲上情並扣得潤滑油1盒。
二、訊據被告黃郁惠固坦承其為系爭理髮廳之實際負責人,且男 客楊金城進入系爭理髮廳時其亦在場,然矢口否認有何意圖 營利容留女子為猥褻行為之犯行,辯稱:伊經營系爭理髮店 主要是提供按摩之服務,至於服務小姐是否有替客人從事半 套之性交易,伊並不知情等語。經查:
(一)證人即男客楊金城於警詢時證稱:伊於案發當日前往系爭理 髮廳內消費時,見到被告及成趙英均在現場,當時伊與成趙 應當著被告的面前,協議要以每小時收費500元之價格從事 「半套」即以手撫摸陰莖並手淫直至射精之性交易服務,被 告得知並同意後,即要求成趙英將伊帶往2樓房間從事性交 易,伊對於交易過程很熟悉,因為之前就曾經來過幾次,伊 進入房間後即將長褲及內褲脫掉,並讓成趙英撫摸生殖器, 但進行到一半伊尚未射精,警方便進入房間臨檢而當場查獲 等語。稽之證人即服務小姐成趙英亦於警詢時證言:伊於10 5年4月間即在系爭理髮廳內服務,理髮廳內僅有被告和伊2



名成員,伊服務之費用為每小時500元,與被告73分帳,由 被告抽取150元,伊實得350元,服務內容是替不特定消費客 人從事身體按摩,但客人若有需要,伊也會主動替客人從事 俗稱「打手槍」之手淫性交易服務,案發當日伊係在被告面 前與楊金城達成服務協議,協議後伊就帶楊金城前往系爭理 髮廳2樓進行性交易,但進行至一半時警方即進入房內臨檢 而當場查獲,扣案之潤滑油係伊替男客從事性交易服務時所 使用等語。而被告亦於警詢中供稱:伊知道服務小姐有時缺 錢,會應客人要求從事半套性交易,是小姐自己的意思,伊 不會過問,也不會主動詢問是否有從事性交易,每次服務後 拆帳分得之150元,無法分辨是否為性交易所得,因此伊確 實可能收到服務小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之所得費用,但伊不 會上樓查看服務過程,也沒有刻意阻止服務小姐從事性交易 等語,復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臨檢現場紀錄表、自 願搜索同意書、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 片12張存卷可證。佐以被告前曾於經營系爭理髮店時容留女 子從事性交易以營利之前案紀錄,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4577號 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075號判 決書各1份在卷可佐。參核上述供證,堪認被告應可知悉證 人成趙英及楊金城於案發當日曾在系爭理髮廳內從事半套性 交易,其仍容留上開2人以營利,自具有容留女子從事猥褻 行為以營利之意圖甚明,被告前開犯行應堪認定。(二)至證人成趙英、楊金城雖分別於偵查中翻異前詞,證人成趙 英改稱:警方進入臨檢時伊正在幫楊金城敷臉,被告自始至 終均未在場,伊不知道被告去哪裡,伊並沒有從事半套性交 易,查獲之潤滑油係伊幫楊金城敷臉所使用云云;而證人楊 金城則改稱:伊進系爭理髮廳後看到2位小姐,其中一位帶 伊上樓,伊在房間內只是在做按摩,並沒有從事性交易,伊 沒穿內褲是因為不小心尿溼,所以把內褲脫下來云云。對照 被告於偵查中之辯解更易為:男客楊金城進入系爭理髮廳時 ,伊剛好洗完澡在2樓穿衣服,伊有在現場,但伊不知道他 們要從事性交易,系爭理髮廳1樓係做理髮跟做臉、2樓是按 摩或讓服務小姐休息的,扣案之潤滑油係伊自己卸妝所用云 云。觀諸被告及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可知,其等就被告 是否於案發當時在場、潤滑油究係做何使用、系爭理髮廳2 樓房間所提供之服務內容為做臉或按摩等節,所述均大相逕 庭、互有矛盾,且與上開臨檢現場紀錄表之實際情況完全相 左,證人楊金城之證言亦與常理有違,反觀其等於警詢中之 陳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足認證人等2人於偵查中均飾詞迴護



被告,其等於警詢中之證述應較為可信。綜上所述,被告前 開辯解,應係卸責之詞,尚難憑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31 條之規定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 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 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 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 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 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 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 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行為人取得 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是其犯罪係即時完成,無待任何具 體有形之結果可資發生,性質上與未遂犯並不相容,應無未 遂犯可言。又該條所稱「媒介」,係指居間介紹,使男女因 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行為而能與他人為性交、猥褻;「容留」 指提供為性交、猥褻之場所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862號、94年度台上字第60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容 留女子成趙英以手撫摸男客楊金城陰莖至射精為止之半套性 服務,屬猥褻行為,業如上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猥褻罪。
(二)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07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3年9月9日確定,嗣被告易服社 會勞動,於104年3月29日履行完成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查,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為圖牟取不法利益,竟容留女子從事猥褻之行為 ,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本應嚴懲,惟念其除曾因妨害風化案 件經本院判決罪刑外,尚無其他不良素行,有上揭前案紀錄 表可憑,另斟酌被告犯後仍飾詞否認之態度、容留女子從事 性交易之次數、本案尚無利得等情,暨被告擔任尹君理髮廳 負責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查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 2項所明定。是刑法雖就沒收部分有所修正,然揆諸前開條 文,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沒收之



相關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先予敘明。次按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潤滑油1盒 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容留女子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所使用, 業據被告及證人成趙英於警詢中供陳在卷,其屬犯罪所用之 物,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 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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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