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656號
CYDM,105,訴,656,2017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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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偉
選任辯護人 邱創典律師(法律扶助)
選任辯護人 丁詠純律師(法律扶助)
選任辯護人 邱皇錡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
第6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另本件被告所犯屬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如不服本判決而提起上
訴時,得請求辯護人代撰上訴理由狀(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0
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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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