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5年度,413號
CYDM,105,交易,413,2017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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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正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
12月30日105年度交易字第4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正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寄存送達中埔分局 頂六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 應於106 年2 月2 日屆滿。而被告於106 年1 月26日具狀提 起上訴,然聲明上訴狀僅泛稱認事用法顯有錯誤等語,而未 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 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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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