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五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九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志凱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五 年十二月十六日以一○五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九號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 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原裁定應予撤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