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9號
NTDV,106,司拍,19,2017022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范育如
聲 請 人 黃士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基益律師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記載之所有權人均為「張俊
  茂」,惟聲請人聲請狀之聲請事項,卻記載「聲請被繼承人
  『廖世鐘』之遺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裁定准予拍賣」等語
  ,該聲請事項記載之內容顯有錯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㈡另聲請人聲請狀事實及理由記載「…設定新臺幣壹佰貳拾萬
  元之抵押權…」等語,亦顯與抵押權登記內容不符,請具狀
  更正之。
 ㈢請提出關於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
  設定之抵押權,其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人聲請時僅
  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並未一併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
 ㈣聲請人林范育如如欲委任黃士昌為本件非訟程序之代理人,
  請提出合法之委任書(狀)。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