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范育如
聲 請 人 黃士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基益律師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記載之所有權人均為「張俊
茂」,惟聲請人聲請狀之聲請事項,卻記載「聲請被繼承人
『廖世鐘』之遺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裁定准予拍賣」等語
,該聲請事項記載之內容顯有錯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㈡另聲請人聲請狀事實及理由記載「…設定新臺幣壹佰貳拾萬
元之抵押權…」等語,亦顯與抵押權登記內容不符,請具狀
更正之。
㈢請提出關於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
設定之抵押權,其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人聲請時僅
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並未一併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
㈣聲請人林范育如如欲委任黃士昌為本件非訟程序之代理人,
請提出合法之委任書(狀)。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