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曾清翔
債 務 人 李聰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零壹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聰國於民國93年9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 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
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
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
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53434元整,自民國095年0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立有個人信用
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20
1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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