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29號
NTDM,106,聲,129,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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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沛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沛鴻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吳沛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 、3 、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 應執行刑,此有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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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