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救字,106年度,2號
TTEV,106,東救,2,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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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金蓮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
相 對 人 葉金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1日修 正公佈,經司法院104 年7月3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40017783 號令定自同年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定有明文。 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另有反證外,法院就其有無資力, 應無庸再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濟狀況欠佳,確無資力繳交訴 訟費用,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 東分會)審查表等可證,且業經法扶臺東分會准予扶助,爰 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法扶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 結果認聲請人符合資格而准予扶助,有法扶臺東分會法律扶 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在卷可參,且依聲請人之聲 請狀所載內容,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揆諸前揭 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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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