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5年度,336號
TTEV,105,東簡,336,2017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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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洲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上訴人
即被  告 江家維 
      余言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36,672元,是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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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