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洲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上訴人
即被 告 江家維
余言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36,672元,是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