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7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水壽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促字第25210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91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須附繳息明 細或交易紀錄),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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