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貸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97號
TNEV,106,南簡,197,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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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陽行龍陽桐櫻、
  陽子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647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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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