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陽行龍、陽桐櫻、
陽子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647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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