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92號
TNEV,106,南簡,192,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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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92號
原   告 立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558,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328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0,82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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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