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92號
原 告 立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558,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328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0,82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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