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4號
原 告 吳彥臻
一、原告與被告黃偉榮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
偉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