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24號
TNEV,106,南簡,124,20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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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4號
原   告 吳彥臻
一、原告與被告黃偉榮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
  偉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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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