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205號
原 告 林啟文
被 告 黃弘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區○○里鄰○○街000巷0號 ,有原告起訴狀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 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