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676號
TNEV,105,南小,676,201702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小字第6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楊榮元
被   告 郭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於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