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305號
原 告 蘇治維
被 告 香港商雲起遊戲代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5年度南小字第13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雖曾簽訂手機遊戲平面拍攝合約,同 意被告使用原告之肖像權用於商業活動宣傳。但該契約已期 滿,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發現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 仍在網路上使用原告之肖像,用於商業活動,顯已侵害原告 之肖像權,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經查,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 000號2樓之2,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覆外國公司認許事項 變更表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20頁),而 原告亦稱被告侵權行為地亦在新北市(見本院卷第27頁)。 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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