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1215號
TNEV,105,南小,1215,2017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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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復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敦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858元,應徵上
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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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