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信義區○○○路二八七號四樓
兼右代表人 乙○○
被 告 婦
代 表 人 安寶琳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影本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水牛圖書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甲○○○○業有限公 司、婦女與生活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 ,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孟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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