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84號
原 告 麥祝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清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