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 告 龔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及但 書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確認訴外人謝如琴、被告龔上銘於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處就本院 105年度司執字第111714號執行命令所扣 押之保險契約有解約金債權存在等語,但原告未載明保險契 約解約金之金額,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 無從計算並命原告繳交訴訟費用,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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