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呂震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昌國際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林釀佑、林文心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659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