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137號
TPEV,106,北補,137,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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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黃信武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任孝祥律師
被   告 楊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陸拾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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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