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黃信武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任孝祥律師
被 告 楊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陸拾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