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136號
TPEV,106,北補,136,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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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威能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零壹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臺幣玖佰玖拾
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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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能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