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6年度,31號
TPEV,106,北簡聲,31,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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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伶
相 對 人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 ,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 「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 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 行可言。
二、查相對人雖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票字第19499 號民事裁定准 許其就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5 年11月11目所簽發,票面 金額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到期日105 年11月30日之本 票(下稱系爭本票)內載憑票交付200 萬元部分為強制執行 ,惟相對人迄未執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就該本票裁 定已聲請強制執行云云,核與事實不符,自與前開非訟事件 法第195 條第3 項規定之要件未合。本件既尚未開始強制執 行程序,依上說明,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顯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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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