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被 告 楊子莊律師(即何羽晴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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