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42號
原 告 曹素雲
訴訟代理人 曹智仁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2 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