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2043號
TPEV,106,北簡,2043,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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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043號
原   告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群
訴訟代理人 胡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萬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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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