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043號
原 告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群
訴訟代理人 胡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萬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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