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792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世正即協宏鋁門窗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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