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620號
TPEV,106,北簡,1620,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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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20號
原   告 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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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