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527號
TPEV,106,北簡,1527,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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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7號
原   告 曾玟寧
      黃銀雪
      葉子瀅即葉家穎
      黃傑澧
      李志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藍金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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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金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