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429號
TPEV,106,北簡,1429,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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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2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武峰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2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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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