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355號
TPEV,106,北簡,1355,201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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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全、馮**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林冠全、馮**之完整姓名、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 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 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全、馮**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原告雖以「林冠全、馮**」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 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林冠全、馮**」之當事 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如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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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