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345號
TPEV,106,北簡,1345,2017021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5號
原   告 王瑞陽
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律師
被   告 楊德
被   告 楊銓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德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2,
400元(原告書狀見本院卷第32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3,860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