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343號
TPEV,106,北簡,1343,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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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3號
原   告 翁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錦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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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