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511號
TPEV,106,北小,511,201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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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511號
原   告 莊雨靜 
訴訟代理人 蔡杰熾 
被   告 簡靖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9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
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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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