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殿鵬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11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6年1月2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