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6876號
TPEV,105,北簡,6876,2017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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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876號
原   告 鍾劍橋
被   告 林邱淑雲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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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