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876號原 告 鍾劍橋被 告 林邱淑雲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