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3517號
TPEV,105,北簡,3517,20170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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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51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被   告 有限責任臺北市大直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國祥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參 加 人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所為
之判決及106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黃益中」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國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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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