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51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育萱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有限責任臺北市大直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國祥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6年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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