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5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金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 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1,292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