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3296號
TPEV,105,北小,3296,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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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296
原   告 黎維任
被   告 李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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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