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原 告 廖春生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63年11月19日到職,擔任技術人 員,薪資新臺幣(下同)11萬1113元。於104 年7 月1 日自 請退休(工作滿40年)。原告於103 年度考績甲等,原告持 續前1 年之相同工作態度服務,同樣圓滿達成上級交付之任 務,理應同樣考核甲等,不同意被告稱原告工作獎金與績效 獎金考核是CC。原告退休前從未有人要求輔導,且原告對待 任何同仁有疑問,均樂於答覆,工作獎金標準為27.66 天, 只給15.49 天;績效獎金標準70.83 天,只給45.73 天;專 案考核年度服務超過6 個月以上須辦理考績評定,被告不予 考評,獎金為0 元,被告應給付合計24萬9151元,即103 年 工作獎金4 萬5074元、績效獎金9 萬2964元、專案考績獎金 11萬1113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萬9151元,及 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依照員工工作獎金與績效獎金之相關辦法, 原告103 年效率表現是C C ,被告已依辦法給付獎金。原告 屆齡退休日期為104 年12月1 日,卻於被告電廠大修期間, 於5 月14日申請退休,不符被告工作規劃;另被告曾要求原 告在退休前對目前尚未有証考之同仁輔導考證照,勞方並未 確實執行該項任務。原告於103 年11月1 日至104 年6 月30 日期間,工作表現不符合預期,故被告給予勞方專案考評丙 等,丙等專案考核金為0 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觀被告公司各單位辦理人員年度考核作業要點(下稱系爭要 點),系爭要點第2 條載各級主管應依據平時工作考核結果 ,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按公平、公正原則,確實客
觀考核,以激勵團隊精神、提升工作士氣及績效;第4 條第 2 項第5 款,考核年度內任職滿6 月離職人員,得於離職後 1 個月內專案辦理另予考核等語(本院卷第33頁);被告公 司核能發電處工作及績效獎金核發原則,(下稱系爭獎金核 發原則),系爭獎金核發原則第1 條載為配合責任中心制度 ,並按照出勤情形、工作表現、貢獻程度等因素,依據本公 司核發經營績效獎金應行注意要點,核發工作獎金及績效獎 金,特訂定本要點;第2 條工作獎金及績效獎金核發等語( 本院卷第36頁)。可知,被告依系爭要點及系爭獎金核發原 則進行考評為獎懲及加、減給付獎金,則被告以系爭要點辦 理「考核(績)獎金」,以系爭獎金核發原則辦理「工作獎 金」及「績效獎金」,非因原告提供工作而必然發放,不具 勞務對價性,屬恩惠性、勉勵性給與。
㈡據系爭要點第4 條第2 項第5 款,載考核年度內任職滿6 月 離職人員,得於離職後1 個月內專案辦理另予考核等情(本 院卷第33頁),該款註明為「得」於離職後1 個月內辦理, 即代表可辦理另予考核,亦得不辦理考核,原告於104 年 7 月1 日離職(本院卷第2 頁),為考核年度內任職滿6 月離 職之人員,被告抗辯其本得不予辦理考核,應屬有據。 ㈢原告主張於103 年度考績甲等,原告持續前1 年之相同工作 態度服務,同樣圓滿達成上級交付之任務,考核標的期間相 同,理應同樣考核甲等,只因考核提出時間不同而如此巨大 差別,不同意被告稱原告工作獎金與績效獎金考核是CC,獎 金缺少給付云云。依證人陳勝雄於105 年11月22日到庭證述 ,證人為被告公司核能發電處非破壞檢測隊經理,原告跟證 人是同一個單位,算是證人之下屬,專案辦理另予考核是另 外的考慮,因為原告任職整個年度超過半年以上,專案辦理 另予考核與年度考核與績效獎金屬於非固定薪給,屬於單位 主管的權限,從部門主管,再來單位正、副主管一起來,最 後是單位正、副主管來作決定,評比各員工的貢獻程度,原 告專案辦理另予考核結果列為丙等,在於原告在104 年7 月 1 日提前退休,相較於原告到104 年12月1 日屆齡退休,退 休金大約多了146 萬,並依規定,人員屆齡退休前6 個月需 書面通知單位主管嚴格指派加班,原告提前退休讓退休金增 加,對主管造成困擾,也讓單位的績效受到影響,我們組經 評比屬於C 級,54個人中,有17個人是CA,20個人CB,另外 17個是CC,第一個C 是由正副主管對於非破壞檢測的評價, 這個評價是我們整體的表現,因為這一年有發生原告執意要 退休,因此增加退休金的問題,會影響這個單位的績效,認 為是檢測隊引起的,所以很多主管就認為是檢測隊績效不好
,C 的人共有17個人,不是針對那一個人,是依據全隊綜合 來評等。原告有ASNT高級檢測師資格,這個證照的考取是被 告公司付高考照費用,換證的費用也都是被告公司支付,原 告是高級檢測師也有講師的資格,由公司支付拿到的證照, 應該也要用在公司裡面,到退休前,也應該將專長及專業作 技術的傳承,可是因為原告急於退休,就把這個部分忽略, 目前為止,退休的高級檢測師多,新進考上的高級檢測師少 ,大概是退5 新進的2 個。所以斷層會慢慢擴大等語(本院 卷第153 至156 頁背面)。可知,被告公司係視各部門績效 及員工貢獻度差異程度,本於上開考核結果,依照系爭要點 及系爭獎金核發原則而為原告獎金比例發放,此係被告管理 者職權範圍內事項之主觀評價,縱原告未能感受公平公正, ,尚非被告法令上應負擔之義務,原告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 證明被告考核過程具違反法令之瑕疵,故原告主張被告違反 系爭要點及系爭獎金核發原則缺付獎金云云,自不足採。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3 年工作獎金4 萬5074元、績效 獎金9 萬2964元、專案考績獎金11萬1113元,總計24萬9151 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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