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原 告 林恒生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被 告 尚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蒼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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