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0年度,2472號
TPDM,90,簡,2472,2001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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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四七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八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具麻將壹副、骰子參顆、牌尺參支及抽頭款新台幣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核與賭客呂登祿王月珍、邱明 輝、李忠儒於警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賭具麻將一副、骰子三顆、牌 尺三支及抽頭款新台幣六百元扣案足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莉 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惠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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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