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原訴字,105年度,6號
TCBA,105,原訴,6,2017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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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
原 告 張曉蘭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代 表 人 林建堂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煦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本院105
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複代理人「黃煦銓律師」,應更正為「黃煦詮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被告複代 理人黃煦詮律師具狀請求更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核無不 合,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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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