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廖原保
被 告 吳德峰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德峰、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
還地等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340元
(待原告請求之標的實際測量後,再行依106年之公告現值
計算,本件暫先以起訴狀所載,即請求被告返還及拆除地上
物之土地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依其上10
5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9,200元/㎡面積26.45㎡=243,340
元;又原告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所請求之標的互相競合,
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至另請求被告吳德
峰自民國105年7月18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5,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另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號土地最新(於
提起本件訴訟後所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另提出請求
被告返還土地於起訴後之四周圍之現況照片(請就系爭土地
四面及周圍各角度拍攝,有建物部分須含門牌號碼,照片以
彩色列印且至少拍攝10張以上),另將拍攝之照片粘貼於A4
紙張,每頁粘貼2張照片並註記編號,上開事證(土地登記
謄本除外)應另提繕本2份,又原告起訴時之起訴狀及事證
之繕本僅提出1份,尚缺1份,原告應補提出。
三、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非設起訴狀所載之
「臺中市○○區○○路000號」,原告應此部分提出說明,
並具狀查報被告公司所在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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