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93號
原 告 海馬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元昌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營業小
客車牌照號碼為500-J6之牌照2面、行車執照1紙,其客觀價值合
計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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