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42號
原 告 馮耀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池時尚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訴
之聲明第一項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82,052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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