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司調字,106年度,474號
TCEV,106,中司調,474,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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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侑貿易有限公司黃文智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黃文智原積欠聲請人信用貸款 新台幣(下同)270,082元及利息未還,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 後,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黃文智對相對人昌侑 貿易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執行處核發扣押命令後, 相對人昌侑貿易有限公司即以黃文智已非其員工為由聲明異 議,惟相對人昌侑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盈伶為相對人黃文 智妻子(掛名),實際為相對人黃文智在負責,去電相對人昌 侑貿易有限公司,相對人黃文智也有接電話,顯見相對人黃 文智一直都在相對人昌侑貿易有限公司上班。是以,相對人 昌侑貿易有限公司顯然異議不實,聲請人爰聲請調解,請求 相對人昌侑貿易有限公司應依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0 號裁定扣押命令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日止,在270,082元及其 中133,066元自10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4.9計算利息之範圍內,按月將相對人黃文智每月應支領勞 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予聲請人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昌侑貿易有限公司對扣押命令聲明異議 而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扣押款,然依強制執行法 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扣押命令僅生禁止債務人(即本件相 對人黃文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以及禁止第三人(即本件 相對人昌侑貿易有限公司)向債務人清償之效力,於移轉命 令核發前,尚不發生債權移轉之效力。依前開之說明,本件 聲請人自無得立於債權人之地位請求相對人昌侑貿易有限公 司給付薪資扣押款,聲請人倘認相對人昌侑貿易有限公司異 議理由不實,應另提起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以保 全其債權之滿足,非逕向相對人昌侑貿易有限公司請求給付 薪資扣押款,且於扣押命令撤銷前,本件相對人就系爭薪資 扣押款亦不得任意處分。綜上所述,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爰以裁



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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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侑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