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磊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士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6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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